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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本校「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執行方案」第柒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略以,責任單位聘用勞僱型專、兼任助理或工讀生時,每聘用且投保勞保一人(以每月一日為準)應提撥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經費;每增聘一人應提撥分攤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經費採定額方式,依據每月基本工資、勞工保險金、全民健康保險金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金額為計算基礎,簽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。

二、前揭費用定額,114年起每人每月為1,027元。